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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3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334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弘特舞蹈演藝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詩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4間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相對人為何,並應具狀更正。(分公司屬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公司法第3條第2項規定參照〉,其僅為本公司整體人格之一部,並無獨立之權利能力〈司法院80年2月27日80秘台廳一字第01232號函、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100號判決可資參照〉。是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雖具有獨立之當事人能力,惟就實體之權利義務關係言,其仍非權利義務主體,其法律行為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歸屬於本公司。

查聲請狀業已將「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列為相對人,殊無將各分公司同列相對人之必要,聲請人應具體敘明本件相對人為孰,並向本院具狀陳報或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