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338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范景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古亭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亞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50,400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二、請陳明本件相對人為何,並應具狀更正。(分公司屬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公司法第3條第2項規定參照〉,其僅為本公司整體人格之一部,並無獨立之權利能力〈司法院80年2月27日80秘台廳一字第01232號函、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100號判決可資參照〉。是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雖具有獨立之當事人能力,惟就實體之權利義務關係言,其仍非權利義務主體,其法律行為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歸屬於本公司。
查聲請狀業已將「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列為相對人,殊無將各分公司同列相對人之必要,聲請人應具體敘明本件相對人為孰,並向本院具狀陳報或更正)
三、請提出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