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353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陳盈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4間分公司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9,800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二、請陳明本件相對人為何,並應具狀更正。(分公司屬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公司法第3條第2項規定參照〉,其僅為本公司整體人格之一部,並無獨立之權利能力〈司法院80年2月27日80秘台廳一字第01232號函、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100號判決可資參照〉。是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雖具有獨立之當事人能力,惟就實體之權利義務關係言,其仍非權利義務主體,其法律行為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歸屬於本公司。
查聲請狀業已將「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列為相對人,殊無將各分公司同列相對人之必要,聲請人應具體敘明本件相對人為孰,並向本院具狀陳報或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