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41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張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緹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緹瑀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具狀更正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聲請狀所載之附表借據44、49及70號,其上方之金額與所附之借據影本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
三、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消費借貸為一要物契約,以交付借款為成立要件,請提出已將歷次消費借貸款項交付相對人之釋明資料(如匯款紀錄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