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66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歆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附表編號2之本金金額。(因聲請人於附表所載之本金金額與債權計算明細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66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歆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附表編號2之本金金額。(因聲請人於附表所載之本金金額與債權計算明細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