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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2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林湘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明宜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所述原因事實,聲請人主張服務於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是其請求給付年終獎金應以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請具狀釋明請求相對人「江明宜」給付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若相對人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亦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因年終考成尚未定案而被預扣年終獎金致身體不適支出醫療費新臺幣10,000元之計算式及證明文件。並提出足資釋明得於非訟程序請求因年終考成尚未定案而被預扣年終獎金之毀損名譽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1,500,000元之依據?及其計算式與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