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61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漢口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曹世儒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滿枝、鄒文英、鄒秀英、金世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7樓之10」建物「最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
三、請分別提出相對人劉滿枝、鄒文英、鄒秀英、金世敏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並更正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五、請陳明對相對人劉滿枝、鄒文英、鄒秀英、金世敏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並陳明相對人每期應繳之管理費數額若干、積欠期數為何,並陳列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式(計算式應與所提之原因事實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六、請分別提出催告相對人劉滿枝、鄒文英、鄒秀英、金世敏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需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如為聲請人管委會代收,則須另提出相對人領取系爭存證信函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