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17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方金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邱政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即相對人利用不實假債權拍賣不動產得利而造成聲請人損害之釋明文件)。
三、提出相對人邱政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陳明請求金額新臺幣264.93萬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