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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56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560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仁愛壹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壽顥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之主管機關核備函,並陳報聲請狀上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姓名。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釋明文件管理費通知單,通知對象為「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本件相對人則為「許壽顯」,請確認本件請求給付管理費之相對人究為「許壽顯」或「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請確認或更正聲請狀相對人姓名。

三、請提出請求給付管理費之建物門牌為何?

四、請陳明對相對人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並陳明相對人每期應繳之管理費數額若干、積欠期數為何,並陳列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式(計算式應與所提之原因事實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需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如為聲請人管委會代收,則須另提出相對人領取系爭存證信函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