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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50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509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蔡淑晶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寶皇國際地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寶皇國際地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寶皇國際地產有限公司設址於桃園市,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有經濟部工商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