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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64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649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鋐謚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鋐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益宏已死亡,當然解任,請陳報並更正相對人目前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若相對人未重新選任董事長,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供本院審酌(如選任律師,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先行墊付報酬及所需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