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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67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677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陳怡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預告工資新臺幣8998元、特休未休假工資新臺幣13300元及資遣費新臺幣26601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清晰之114年4月、5月薪資單影本。

三、請提出曾辦理勞資調解之相關釋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