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67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679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潤國際公司)租用電信設備,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3,000元,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福潤國際公司已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破產,按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9條定有明文。是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依何種方法,順序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之程序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祇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以訴訟方法或其他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聲請,非依破產程序,逕以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