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894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徐碩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武義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國民身分證號碼。
二、請提出相對人謝武義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請求相對人給付仲介報酬之依據(如委任契約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