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825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尤琬榕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聖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聖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本院無從自行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內容及釋明文件,林月女應為相對人林聖峯之代理人,代理其簽訂租賃契約,請確認是否仍以林月女為相對人?若仍以林月女為代理人,請另補正下列事項:
1.請釋明得向林月女請求之法律上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2.請確認請求標的第一項及第二項是否請求相對人二人連帶給付。
3.請提出相對人林月女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