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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96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967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佑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浩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佑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含有其臨時管理人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