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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97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974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顏晨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建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精神撫慰金為新臺幣400,000元之計算方式如何?得於非訟程序請求之依據?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二、請就請求損害賠償之各項目數額逐項列明項目名稱及金額,版面應清晰完整,並逐項提出釋明文件(如購買之單據、發票或訂單明細等,釋明文件需註記請求之項目名稱以供核實,其數額需與請求金額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