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999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郭裕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音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利音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利音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就聲請狀所載土地(高雄市新興區新興段四小段749、749之1及同段2827)給付土地及建物地價稅及房屋稅之依據,有何債權債務關係?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