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他字第139號原 告 何振章原 告 王志明原 告 王文興原 告 廖添成原 告 謝炳然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何振章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零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王志明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王文興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參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廖添成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謝炳然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本於同一之法律上理由,於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時,亦應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等訴訟,並經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72號(下稱第一審)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按附表「訴訟費用比例」欄所示負擔」,原告何振章、王志明、謝炳然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上字第13號(下稱第二審)判決,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各依附表所示比例負擔」,全案業已確定。從而,原告應依判決主文諭知附表比例負擔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三、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605,108元(含勞退金提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第一審繳納裁判費8,946元(參第一審卷一第5頁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原告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893元【計算式:26,839元-8,946元=17,893元】,其中100分之19即3,400元【計算式:如附表,下同】應由原告何振章負擔,其中100分之22即3,936元應由原告王志明負擔,其中100分之16即2,863元應由原告王文興負擔,其中100分之20即3,579元應由原告廖添成負擔,餘100分之23即4,115元應由原告謝炳然負擔。次查,原告即上訴人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259元(業經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72號裁定核定),扣除原告已繳納第二審繳納裁判費17,083元(參第二審卷一第13頁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原告暫免繳交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3,176元【計算式:40,259元-17,083元=23,176元】,其中100分之38即8,807元應由原告何振章負擔,其中100分之44即10,197元應由原告王志明負擔,餘100分之18即4,172元應由原告謝炳然負擔。是以,原告何振章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12,207元,原告王志明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14,133元,原告王文興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2,863元,原告廖添成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3,579元,原告謝炳然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8,287元,且依首揭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附表:新臺幣(下同)編號 原 告 第一審訴訟費用比例 第一審暫免繳納訴訟費用(A) 第二審訴訟費用比例 第二審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元(B) 第一審及第二審應負擔訴訟費用(A+B) 1 何振章 100分之19 3,400元 100分之38 8,807元 12,207元 2 王志明 100分之22 3,936元 100分之44 10,197元 14,133元 3 王文興 100分之16 2,863元 0 0 2,863元 4 廖添成 100分之20 3,579元 0 0 3,579元 5 謝炳然 100分之23 4,115元 100分之18 4,172元 8,287元 合計 17,893元 23,176元 41,0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