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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他字第 4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他字第494號原 告 高賢魁(即高姚月英之繼承人)

高麗萍(即高姚月英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姚月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零柒佰零捌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亦有規定。

復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範圍若包含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該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均應包含在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內。末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再者,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民法第1148條第1項、第1154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23號),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10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上開訴訟經原告撤回終結在案,是第一審之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又本件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其訴訟事件之原告高姚月英,因於114年7月6日死亡,高賢魁、高麗萍為其繼承人,應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承受被繼承人高姚月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三、次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㈠鈞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1928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㈡被告不得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執丙字第23140號債權憑證對原告為強制執行」,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之利益數額為準,即為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722萬1,95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2,124元;另原告撤回起訴,得聲請退還裁判費3分之2,故其應徵之裁判費為6萬0,708元(計算式:18萬2,124元÷3=6萬0,708元),應由原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高姚月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本院繳納,並依首揭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1-1 本金 319萬4,757元 1-2 利息 319萬4,757元 98年4月26日 113年7月16日 4.84% 235萬4,131.53元 1-3 違約金 319萬4,757元 98年4月21日 113年7月16日 0.968% 47萬1,249.94元 1-4 已核計未受償違約金 13萬8,305元 2 2-1 本金 269萬3,788元 2-2 利息 269萬3,788元 98年4月21日 113年7月16日 5.97% 245萬0,619.39元 2-3 違約金 269萬3,788元 95年4月29日 95年10月28日 0.597% 8,062.99元 2-4 違約金 269萬3,788元 95年10月29日 113年7月16日 1.194% 56萬9,809.47元 3 3-1 本金 251萬2,112元 3-2 利息 251萬2,112元 98年4月21日 113年7月16日 5.97% 228萬5,343.31元 3-3 違約金 251萬2,112元 95年5月4日 95年11月3日 0.597% 7,560.29元 3-4 違約金 251萬2,112元 95年11月4日 113年7月16日 1.194% 53萬0,888.34元 新增執行費用5,330元 總計 1,722萬1,957元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