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他字第510號原 告 黃儒
吳總發王樹榮
范毓祥傅瑩泉黃青崇戴漢明汪金蘇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及被告應各依附表所示金額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文。準此,第一審受訴法院依本條項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以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數額為限。再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112年12月1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黃儒、吳總發、王樹榮、范毓祥、傅瑩泉、黃青崇、戴漢明、汪金蘇(下稱黃儒等8人)提起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69號(下稱第一審)請求給付退休金等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上開訴訟經第一審判決原告部分勝訴,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其中原告黃儒、范毓祥、傅瑩泉、黃青崇、汪金蘇及被告均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勞上字第50號(下稱第二審)判決廢棄改判,訴訟費用部分改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分別依附表8『應分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全案業已確定,有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是以本件原、被告間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之負擔比例依後附表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合先敘明。
三、本件係就原告黃儒等8人依法暫免繳納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後由法院職權裁定命應負擔之人向本院繳納之金額,玆計算如下:
㈠黃儒等8人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28,000,000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400元,其中3分之1即86,133元業已由渠等繳納完畢,暫免繳納部分為172,267元(前經法院裁定核定,參第一審卷二第119頁及卷一第1頁收據9紙)。次以原告汪金蘇上訴之訴訟利益為417,429元,其中3分之1即2,260元經汪金蘇繳納,暫免繳納部分為4,520元(前經法院裁定核定,參第二審第59頁及第32頁收據1紙)。再就原告黃儒、范毓祥、傅瑩泉、黃青崇4人之上訴利益為4,657,777元(包括給付黃儒2,053,887元、范毓祥946,667元、傅瑩泉952,125元及黃青崇705,098元,參第二審卷第63頁民事聲明上訴狀),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701元,黃儒、范毓祥、傅瑩泉、黃青崇已繳納24,957元(參第二審卷第33頁收據1紙),是以暫免繳納部分為45,744元【計算式:70,701元-24,957元=45,744元】。綜上本件暫免繳納之第一、二審費用共計222,531元【計算式:172,267元+4,520元+45,744元=222,531元】。
㈡惟本件係因原告黃儒等8人依勞動事件法暫免繳納部分裁判費
,於判決確定後,由法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向本院繳納『因暫免繳納部分未為足額徵收之訴訟費用』,與兩造間因判決確定後,得由有權利之一方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方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之程序有別,基於訴訟徵收之經濟及可執行性考量,本件以上述第一、二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222,531元為基準,依第二審判決就兩造應負擔比例計算應向本院繳納數額,即如附表之『應向本院繳納金額』欄所載,且均應依首揭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附表:
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向本院繳納金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黃儒 19% 42,281元 (計算式:222,531元×19%≒42,281元) 2 吳總發 9% 20,028元 (計算式:222,531元×9%≒20,028元) 3 王樹榮 16% 35,605元 (計算式:222,531元×16%≒35,605元) 4 范毓祥 9% 20,028元 (計算式:222,531元×9%≒20,028元) 5 傅瑩泉 9% 20,028元 (計算式:222,531元×9%≒20,028元) 6 黃青崇 8% 17,802元 (計算式:222,531元×8%≒17,802元) 7 戴漢明 18% 40,056元 (計算式:222,531元×18%≒40,056元) 8 汪金蘇 4% 8,901元 (計算式:222,531元×4%≒8,901元) 9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8% 17,802元 (計算式:222,531元×8%≒17,8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