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628號聲 請 人 小和瀨志遠即日商西驊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日商西驊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小和瀨志遠為日商西驊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日商西驊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西驊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其總公司董事會指定其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總公司決定書、保存人身分證明文件、就任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並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827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