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756號聲 請 人 陳益二即如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如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繳納聲請費1,500元,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送達,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繳,此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附卷足證,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