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802號聲 請 人 張鴻欣即瑞士商雷曼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
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瑞士商雷曼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張鴻欣為瑞士商雷曼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瑞士商雷曼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瑞士商雷曼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總公司董事會議指派其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董事決議錄、身分證影本、同意書、帳冊清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832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