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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催字第 9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939號聲 請 人 邱清在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股票掛失通知函記載股東姓名為公司名稱而非聲請人邱清在,請重新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且股東姓名記載聲請人邱清在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如股東為公司,則須更正聲請人名稱並提出蓋用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