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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全聲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全聲字第117號聲 請 人 張瑞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春秀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消滅」

者,係指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時,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以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現已得於國內強制執行等是;又所謂「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則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歸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17號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對聲請人聲請為假扣押,茲因相對人濫權聲請假扣押,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規定,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聲請假扣押藉此迫使聲請人與其和解等語,惟未提出欲聲請撤銷之假扣押裁定案號,亦未提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530條第1項所定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證明。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通知聲請人提出欲聲請撤銷之假扣押裁定案號及主張其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具體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相關之證明,聲請人於同年月7日具狀仍未補正上開事項。從而,本院無從據以撤銷假扣押裁定,聲請人之聲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與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裁判日期: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