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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全聲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全聲字第126號聲 請 人 徐源湧(即唐鳳儀之繼承人)代 理 人 劉文崇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一菁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洪一菁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返還所有物等債權,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22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旋對聲請人起訴,現由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239號審理中,有聲請狀及起訴狀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