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全聲字第127號聲 請 人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孟恒相 對 人 樂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嘉純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九日所為之一一三年度司裁全字第一○八二三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82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