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全聲字第134號聲 請 人 陳珊珊(即陳美雅之繼承人)
陳琍琍(即陳美雅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陳諾威(即陳美雅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00樓陳文斌(即陳美雅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0號相 對 人 林俊佑(即林水流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
林曉昀(即林水流之繼承人)
林瑋琦(即林水流之繼承人)
林志全(即林水流之繼承人)
胡峻瑋(即林水流之繼承人)
林美雪(即林水流之繼承人)
林美芳(即林水流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70年11月24日所為之70年度全字第289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70年度全字第289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