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全聲字第138號聲 請 人 李惟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又聲請撤銷之假扣押裁定必須為特定案件,聲請時必須表明裁定法院及特定案號,此均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也未表明欲撤銷哪個法院的裁定,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聲請人已逾期而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