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全聲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全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許惠淩

蕭宇倫相 對 人 蕭慕洋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七日所為之一一一年度司裁全字第二○九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本案判決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所謂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就假扣押之本案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債權人敗訴確定之情形;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係指當事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定,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代墊借款事件,相對人即債權人曾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前經鈞院以111年度司裁全字第2092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相對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提出民事判決影本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審核,本件相對人聲請假扣押(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2092號)所主張欲保全之請求,係相對人向聲請人許惠淩、蕭宇倫(即蕭佑名之繼承人)請求返還其為被繼承人蕭佑名代墊之借款,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15號判決確定,相對人全部敗訴,有卷附民事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按諸上開說明,相對人聲請假扣押所主張之請求既經本案訴訟判決全部敗訴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裁判日期:202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