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全聲字第34號聲 請 人 鄧芳青相 對 人 宏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中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適用之。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請求權,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聲請假扣押,經新竹地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41號裁定駁回聲請,嗣經相對人提起異議,經新竹地院114年度全事聲字第2號裁定准許假扣押,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法院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管轄法院即應為新竹地院,聲請人聲請本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