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全聲字第47號聲 請 人 卓靖芸相 對 人 謝腕芸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所為之109年度全事聲字第62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相對人曾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經鈞院以109年度全事聲字第62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債權人即相對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提出歷審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證。
三、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