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全聲字第40號聲 請 人 黃立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翰均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翰均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4年度司裁全字第30號裁定准許對林翰均假扣押在案。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已無續為假扣押之必要,爰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30號裁定准許對相對人林翰均為假扣押,惟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林翰均不服聲明異議,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以114年度全事聲字第29號裁定廢棄原假扣押裁定,並駁回聲請人假扣押聲請,全案已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假扣押裁定既經廢棄裁定而不存在,聲請人即無另行聲請本院撤銷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