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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全聲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全聲字第66號聲 請 人 潘延健代 理 人 廖忠信律師相 對 人 王懷南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二○六六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本案判決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所謂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就假扣押之本案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債權人敗訴確定之情形;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係指當事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定,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及本案被告雷瑪琳與相對人間就股權爭議請求給付價金事件,相對人曾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就股權價金應負連帶保證責任,經鈞院以88年度裁全字第2066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相對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提出民事裁定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結果影本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88年度裁全字第2066號、88年度執全字第1544號卷宗,並查閱臺灣桃園地法院88年度訴字第96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1003號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32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157號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60號裁定審核,本件相對人聲請假扣押所主張欲保全之請求業經本案判決全部敗訴確定,按諸上開說明,相對人聲請假扣押所主張之請求既經本案訴訟判決相對人全部敗訴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