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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全聲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全聲字第81號聲 請 人 林俊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珊珊(即陳美雅之繼承人)、陳琍琍(即陳美雅之繼承人)、陳文斌(即陳美雅之繼承人)、陳諾威(即陳美雅之繼承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即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謂;所謂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歸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祖父即原債務人林水流與相對人陳美雅間假扣押事件,前經鈞院70年度全字第2697、38574號處分在案。原債務人林水流亦曾聲請鈞院命債權人陳美雅起訴,經鈞院71年度訴字第13653號及台灣高等法院72年度上字第824判決確定,相對人陳美雅已於72年度執字第1847號執行程序中參與分配,未獲全部清償,迄今已逾40年未向聲請人請求,時效應已消滅,本件應有假扣押原因消滅或有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提出民事裁定及民事判決等件影本為證。

三、查本件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聲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業已罹於消滅時效,惟未提出實體裁判以資佐證。又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是否確已罹於消滅時效而不得再為請求、或另有時效中斷重新起算或時效不完成之事由,均屬不明,猶待法院實體裁判始得認定,究非於本件撤銷假扣押裁定之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以,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於經本案裁判認定確已罹於消滅時效而不得續為請求前,尚難認已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所定假扣押原因消滅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之要件。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裁判日期:202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