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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全聲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全聲字第98號聲 請 人 戴殷雄相 對 人 藝舍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富驛酒店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運興代 理 人 黃繼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之一O七年度司裁全字第六八七號假扣押裁定,其中關於聲請人戴殷雄部分,准予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 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 ,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歸消滅,或經本案 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鈞院以107年度司裁全字第687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對聲請人及同案債務人小紅蕃薯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假扣押。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經鈞院107年度訴字第3987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14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4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1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45號判決相對人對聲請人之請求敗訴確定。另相對人與同案債務人小紅蕃薯有限公司部分現於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審重上更二字第46號審理中。是以本件假扣押原因業因相對人對聲請人請求敗訴確定而消滅,已無假扣押之必要,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民事判決等件影本為證,本院並於民國114年9月15日發文命相對人陳報是否同意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經相對人提出經濟部核准公司更名函、歷審判決、上訴理由書,並委任黃繼儂律師具狀表示,就關於本件聲請人戴殷雄部分之本案請求已敗訴確定,同意撤銷該部分假扣押裁定。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本件之假扣押裁定,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人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裁判日期: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