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全聲字第91號聲 請 人 楊黛玲(原名楊依芯)相 對 人 袁治平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而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本案判決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所謂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就假扣押之本案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債權人敗訴確定之情形;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係指當事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定,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鈞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03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因聲請人已撤回上訴,兩造間之本案請求已確定,假扣押原因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034號、112年度司執全字第615號、114年度司執字第141934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2027號卷宗審核,本件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係主張為保全其對聲請人請求返還投資篦麻子種植事業獲利款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本息,而士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2027號判決主文第二項係命聲請人返還相對人970,000元及法定利息(差額130,000元經聲請人給付相對人,參上開判決第2頁第26行),形式上觀之,應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已獲本案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是聲請人主張其已撤回上訴並達成和解,假扣押原因已消滅,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