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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785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78500號債 權 人 駱塏軒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李庠穎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以臺北市○○區○○○○○000○○○○○000號調解書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債權人並未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4年9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佳柔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