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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2408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40832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債 務 人 黃羿喬即黃雅冠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查詢債務人之人身保險資料、勞保投保單位資料,以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應認本件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中市,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佳柔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