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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2172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17291號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債 務 人 呂啟誠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經第三人函覆僅總公司設於臺北市,惟實際發薪地點為臺中市,此有第三人聲明異議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鍾侑伶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