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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2254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25458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務 人 曾俊焱即曾俊榮債 務 人 許惠美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 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之執行標的不明,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查債務人曾俊焱即曾俊榮、許惠美之住所地分別係在新北市瑞芳區、花蓮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前開管轄法院中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游曉萱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