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2275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27516號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債 務 人 林建財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埔後庄郵局之存款債權,惟該具體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嘉義縣,非在本院轄區,債權人復又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聲請併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9968號事件中,是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鍾侑伶

裁判日期:202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