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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2346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34633號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債 務 人 津湛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光宏債 務 人 楊相芸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津湛有限公司、許光宏、楊相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及查詢債務人郵局存款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花蓮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游曉萱附表:

動產:

一、存款債權: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花蓮分公司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二、應收帳款債權: 1. 國防部軍醫局 2. 花蓮縣立南平中學 3. 花蓮縣秀林鄉三棧國民小學 4. 花蓮縣玉里鎮大禹國民小學 5. 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6. 花蓮縣玉里鎮觀音國民小學 7. 花蓮縣玉里鎮玉里國民小學 8. 花蓮縣豐濱鄉豐濱國民小學 9. 花蓮縣豐濱鄉靜浦國民小學 10. 花蓮縣瑞穗鄉富源國民小學 11. 花蓮縣萬榮國民中學 12. 花蓮縣吉安鄉宜昌國民小學 13. 花蓮縣政府 14. 國立花蓮女子高級中學 15. 花蓮縣議會 16. 花蓮縣秀林鄉佳民國民小學 17. 花蓮縣吉安鄉化仁國民小學 18. 花蓮縣花蓮市明廉國民小學 19. 花蓮縣花蓮市公所不動產:

1. 花蓮縣○○市○○段0000000地號 2. 花蓮縣○○市○○段0000000地號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