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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2370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37027號債 權 人 吳欣盈債 務 人 再生緣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超基因生技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啓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物品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返還物品之強制執行,惟依債務人陳報狀所載,本件應返還物品之保存地在新竹市,此有債務人民國115年2月24日陳報狀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游曉萱

裁判案由:返還物品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