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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87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87156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債 務 人 鐘東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復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之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為由,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之住所係在「新北市三峽區」,按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容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辦理,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