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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家婚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婚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A01非訟代理人 A06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3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79年1月16日結婚,婚後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婚姻關係中,聲請人協助相對人創業,相對人專注於事業發展,共同累積些許財富,並將公司經營交由子女打理。豈料相對人淡出經營後經常獨自出國不返家,又因疫情及大環境不佳,財務調度責任都由聲請人承擔,壓力過大,導致聲請人罹患甲狀腺癌,及自體免疫疾病,相對人卻對聲請人不聞不問。近年聲請人發現相對人陸續處分國內名下不動產,111年8月10日出售廠房,得款新臺幣(下同)1億6889萬599元,並於111年10月27日起陸續匯出美金160萬元。兩造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創辦A9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A9公司),由相對人出資8成,並擔任負責人,兩造於婚後的104年購買坐落於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1段的12戶不動產,惟於108年間在相對人要求下,將上開不動產移轉登記至A9公司名下,孰料相對人在113年間要求聲請人將A9公司所有之汐止不動產出售,A9公司因此得款5億2693萬3515元,相對人結算後扣除公司股東往來或其他欠款外,將全數餘款匯入自己個人帳戶,獲取2億8500萬100元,旋於114年共計匯出美金450萬元。相對人陸續將處分不動產所得鉅款匯出海外,再參諸相對人長期滯留海外,除非有資產處分或醫療需求,否則相對人不會在臺灣停留,相對人顯係刻意規避夫妻財產制下聲請人應有之財產分配權益,減少其婚後財產,是聲請人依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5款請求雙方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實屬有據。

又相對人在聲請人最需要扶持時,卻選擇棄糟糠之妻於不顧,長期滯留國外,顯有異心,已對雙方家庭經濟穩固與婚姻生活美滿產生重大妨害,且二人確已難於維持共同生活,實屬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6款之重大事由,故聲請宣告兩造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等語。

二、按夫妻之一方有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5、6款分別定有明文。觀之該條第6款於74年6月3日之立法理由謂: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之目的,在增進家庭經濟之穩固與婚姻生活之美滿,若夫妻之一方有第1款至第5款所列以外之正當事由,例如採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依第1017條第1項規定,各保有其原有財產之所有權,倘一方將自己原有財產移轉為他人所有或任意浪費,將使聯合財產徒有其名,甚至造成婚姻危機,宜有防止之道,爰增列本條第6款作概括之規定,如夫妻一方有任意浪費自己之原有財產等重大事由時,他方即得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契約書、新北市地籍異動索引、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專戶結算書暨報告書、第一商業銀行連城分行匯款水單數份、A9公司價金履保合約書、A9公司不動產點交暨價金履約保證結案單、A9公司存摺內頁、建物登記謄本、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為證,復經本院調查時聲請人到庭表示相對人賺到的錢都是登記在相對人名下,都是相對人決定,伊配合相對人出賣,並把錢匯到相對人戶頭,伊只負責賣,因兒子需要一筆資金,伊刷存簿才知道相對人把錢匯到國外,相對人短期回臺灣時會交代公司員工幫他處理匯款事情等語,聲請人之非訟代理人亦表示參考聲證8和聲證12(即第一商業銀行連城分行匯款水單)受款銀行帳號不一樣,證明相對人國外有很多帳號,相對人將匯往國外款項又轉往第三國的話,聲請人無從查起,顯見有不當減少婚後財產的情況等語,有本院115年5月19日非訟事件筆錄在卷可參。由上述內容可知,相對人處分國內之資產皆是指示聲請人進行買賣,並將賣出款項匯入相對人銀行帳戶內,相對人再指示公司員工將銀行帳戶內款項匯往相對人於國外的帳戶,而111年及113年間依相對人指示而出賣之資產價值,均為聲請人所知悉,且應無低價賤賣之情形,而獲得之款項雖嗣後匯出國外,亦為相對人於國外之帳戶,因此形式上觀之,該款項從相對人國內帳戶流入相對人之國外帳戶,相對人之婚後財產並無不當減少之情形,聲請人之主張並非有據。又聲請人係對相對人國外帳戶資金流向有所存疑,但其並未提出任何足以證明相對人有何任意浪費情形、或國外帳戶之存款有再轉出至第三人帳戶之事證,實難認有重大事由致聲請人得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綜上,聲請人依據民法1010條第1項第5、6款規定,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