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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家聲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46號聲 請 人 遲立言

遲立德遲種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怡婷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明。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贈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為此聲請裁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確認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8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家上字第60號民事確定判決之訴訟費用額,惟未提出費用計算書,經本院於115年3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4日內補正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該通知業於115年3月27日送達,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