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03號聲 請 人 A01非訟代理人 A02律師
A03律師相 對 人 A04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3,386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及第9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及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惟按第77之23條第1、4項分別規定,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末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兩造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09年度婚字第320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4分之3,其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2分之1,餘由相對人負擔;反聲請程序費用由反聲請聲請人即相對人負擔。嗣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聲請人附帶上訴、追加聲明,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判決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35,餘由相對人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而相對人再度不服提起上訴,復撤回上訴,全案業已確定在案,並經本院調閱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聲請人預納) ①離婚:3,000元 1.左列①④經成立和解(參本院109年度婚字第320號卷四第19至20頁),和解內容為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故此部分訴訟費用應由原告(即聲請人)自行負擔。 2.左列②③⑤,應依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判決由聲請人負擔35%,餘由相對人負擔。 ▲ 左列④,係依本院109年度婚字第320號卷一第311至312頁內容認列8,800元。 ②酌定親權、給付扶養費:1,000元 ③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08,800元 ④民法第1056條第2項非財產上損害:8,800元 ⑤鑑定費:28,000元 第一審裁判費 (相對人反訴、反聲請預納) ⑥離婚:3,000元 1.左列⑥經成立和解(參本院109年度婚字第320號卷四第19至20頁),和解內容為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故此部分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自行負擔。 2.左列⑦,應依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判決由聲請人負擔35%,餘由相對人負擔。 ⑦酌定親權、給付扶養費:1,000元 第二審裁判費 (聲請人預納127,537元) ⑧附帶上訴:38,773元。 ⑨追加之訴:87,764元。 ⑩酌定親權、扶養費:1,000元。 1.左列⑨,依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判決由聲請人負擔。 2.左列⑧⑩,應依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判決由聲請人負擔35%,餘由相對人負擔。 ▲ 左列⑨:聲請人預納127,537元,扣除酌定親權抗告費1,000元,故附帶上訴、追加之訴之訴訟費用合計為126,537元。附帶上訴訴訟費為經計算為38,773元,故追加之訴訴訟費用應為87,764元(計算式:126,537-38,773) 第二審裁判費 (相對人預納147,676元) ⑪上訴:123,676元。 ⑫程序監理人報酬:24,000元 左列⑪⑫,應依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判決由聲請人負擔35%,餘由相對人負擔。 1.上述②③⑤⑦⑧⑩⑪⑫合計為326,249元,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35,即114,187元(計算式:326,249×0.35=114,187.1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相對人應負擔212,062元(計算式:000000-000000)。 2.相對人已預納148,676元(即⑦⑪⑫),但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為212,062元,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63,386元(計算式:212,062-148,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