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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380號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代 理 人 郭怡伶相 對 人 蔡佩君關 係 人 林孟羽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附表關於建物標示4981建號部分之權利範圍「16490/1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1/1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13